[公告] 【公告】关于版权保护的重要通知

回复: 【公告】关于版权保护的重要通知

ZUZU别怕,如果到了“有人剽窃了她的作品拿去出版”的程度,可追究剽窃人的法律责任的
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而且用于商业营利目的,那更是罪加一等了~~
除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以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第二条 受[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保护的作品,包括[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的行为,或者经[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八条 [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可以依照[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天使之家的权利不容侵犯~~~!!
天使之家的创作者们有权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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