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关于版权保护的重要通知

[公告] 【公告】关于版权保护的重要通知

今天我又看到天使的一篇美文被转载到别的网站,没有出处,也没有作者,这篇文并不是我的,我却感同身受的气愤。

众所周知,现在互联网上作品的版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随着天使上优秀作品数量的增加,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我,我真的很害怕,有天有个作者跟我说有人剽窃了她的作品拿去出版,而我却无能为力。

所以今天我郑重的提醒各位作者,特别是长篇连载的作者,在发贴的时候设定财富贴(比如10魔法币)的保护,同时配合打击灌水,我们才能保证真正热爱这个故事的人才能读到这些文字。同时由于本年度HH3来袭,天使在不久的将来会停止新用户注册,改用推荐方式(具体日期待定),对于长期不上站的用户我们也会予以删除。

希望这一切的举措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我深知将来要遇到的挑战和艰难还很多,因为树长大了,难免招风,我们管的严了,难免不敌,大部分来到这里的同学都是善良的,但是难免出现宵小之徒,我们没有害人之心,但是也不想被人耍。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

因为天使之城属于爱天使的每一个人,我们守护它,就如同守护自己不染尘埃的梦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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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支持站长的决定,见到自己的文章被剽窃是多么气愤的事!设立财富帖是对作者辛勤劳动的尊重,但希望不要太贵,因为我现在还是学生没有时间,也没有那么好的文采来写文章,所以财富自然不多,如果作者们都设立50,100魔法币为标准我就看不到美文了!所以还请诸位体谅呀!!!!!!!!!谢谢!
[FONT=宋体][COLOR=RoyalBlue][B]回家的路总是很远 话少得很可怜 一个人的晚餐 都是孤单的滋味 看见身边重复上演 属于我们的画面 选择逃避的眼 怎么还是会流泪 爱着你的每一天 你就是我的世界 那时候还以为我 就爱这一遍 没有你的每一天 快乐离我好遥远 心已随你走了 还能用什么感觉 我舍不得睁开眼睛 害怕身边没有你 也许在梦境里 是我们最近的距离 想念你温热的手心 冷风里把我握紧 当冬天又来临 这温度该怎么延续 谢谢你曾经爱过我 给我最美的经[/B]过 但生命最爱被剥夺 未来的路该怎么走[/COLOR][/FONT] :e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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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ZU别怕,如果到了“有人剽窃了她的作品拿去出版”的程度,可追究剽窃人的法律责任的
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而且用于商业营利目的,那更是罪加一等了~~
除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以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第二条 受[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保护的作品,包括[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的行为,或者经[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第八条 [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可以依照[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url="http://www.law-bridge.net/lawyer/IP/"]著作权[/url]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天使之家的权利不容侵犯~~~!!
天使之家的创作者们有权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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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站长!
设置财富贴,是对作者辛勤劳动的尊重,未经作者同意而将文章随意转载是对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天使在人间网站的不尊重!
天使在人间是妙1迷们的永远天堂!尽管今年HH3也要来袭,但在我们心里永远只有HH1,守候的也永远是HH1!守护天使在人间,也就是守护我们永远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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